(2017)闽0304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余梅记与郑志伟、吴燕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梅记,郑志伟,吴燕琼,林建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4民初1526号原告:余梅记,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俊飞,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郑志伟,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吴燕琼,女,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林建辉,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余梅记与被告郑志伟、吴燕琼、林建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梅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俊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志伟、吴燕琼、林建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余梅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郑志伟、吴燕琼归还余梅记借款36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林建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0日,郑志伟以生意周转急需流动资金为由,向余梅记借款36000元,约定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并由林建辉对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之后出具《借条》一份交余梅记收执。现因余梅记多次向郑志伟催讨借款,郑志伟拒不还本付息。郑志伟和吴燕琼是夫妻关系,本案的借款发生在郑志伟与吴燕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债务,吴燕琼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郑志伟、吴燕琼、林建辉未做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0日,郑志伟以生意周转急需流动资金为由,向余梅记借款36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之后郑志伟出具《借条》一份交余梅记收执,林建辉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中署名。现因余梅记多次向郑志伟催讨借款,郑志伟拒不还本付息,致讼。另查明,郑志伟与吴燕琼是夫妻,双方于2012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余梅记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一份在卷佐证。经审查,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及其证明的对象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郑志伟向余梅记借款36000元,有郑志伟出具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予以认定。因《借条》当中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余梅记请求郑志伟支付该借款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林建辉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署名,并在《借条》中承诺,如果郑志伟到期无法归还全部本息,其愿意承担上述借款的全部责任,该承诺的内容可视为林建辉愿意对本案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余梅记请求林建辉连带偿还本案借款本息,理由充分,予以支持。郑志伟与吴燕琼是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在郑志伟、吴燕琼未举证证明郑志伟与余梅记在借款时明确约定借款为个人债务或郑志伟、吴燕琼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并为郑志伟所知悉的情况下,本案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郑志伟、吴燕琼应共同清偿上述债务。郑志伟、吴燕琼、林建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郑志伟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郑志伟、吴燕琼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余梅记借款36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二、林建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1元,减半收取计450.5元,由郑志伟、林建辉、吴燕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志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林华钦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5-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