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路某与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120号原告:路某,女,汉族,1984年7月13日出生,住故城县,。被告:时某,男,汉族,1983年10月23日出生,住故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与被告时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以证实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路某负担。审判员 卢洪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袁俊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