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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路某与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120号原告:路某,女,汉族,1984年7月13日出生,住故城县,。被告:时某,男,汉族,1983年10月23日出生,住故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与被告时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以证实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路某负担。审判员  卢洪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袁俊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