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颜泽建与胡英东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泽建,胡英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209号申请执行人颜泽建,男,1983年生,住开远市。被执行人胡英东,男,1974年生,住开远市。颜泽建与胡英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颜泽建依据生效的(2017)云2502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41146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39600元,案件受理费1546元,共计141146元。二、该欠款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支付10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25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余款66146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多有多赔。三、如被执行人按该协议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自愿放弃利息,否则申请人将追偿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2执20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亮审判员 段 琳审判员 马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欧晏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