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81执3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临汾市侯马经济开发区晋昌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侯马市居然家具会展中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汾市侯马经济开发区晋昌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侯马市居然家具会展中心,马顺忠,楼茶仙,俞丰平,郑冬菊,施宅程,龚菁华,马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3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临汾市侯马经济开发区晋昌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开发区呈王路北侧幸福街东侧商业楼幢1层08号。法定代表人:张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侯马市居然家具会展中心。住所地侯马北方轻工城B3、B4第三层。法定代表人:马顺忠。被执行人马顺忠,男,196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被执行人楼茶仙,女,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俞丰平,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郑冬菊,女,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施宅程,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龚菁华,女,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侯马市轻工城马瑶家具店。住所地侯马居然家具城B4区三层3号。负责人:马瑶。被执行人马瑶,男,199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081民初104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侯马市居然家具会展中心、马顺忠、楼茶仙、俞丰平、郑冬菊、施宅程、龚菁华、侯马市轻工城马瑶家具店、马瑶主动归还申请执行人临汾市侯马经济开发区晋昌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罚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马顺忠、楼茶仙共有的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大世界五金城xx幢xx室,土地使用权证号杭江国用(20xx)第0xxxx3号,面积7.5㎡的土地使用权。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宗承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于惠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