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行审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濉溪县人民政府与万杰城镇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濉溪县人民政府,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621行审28号申请执行人:濉溪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赵德志,县长。被申请执行人:万杰,男,1998年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濉溪县人民政府,以被执行人万杰不履行濉溪县人民政府与万杰签订的《濉溪县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编号×××)为由,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院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期间,万杰提供了其在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证明万杰已经提起诉讼,且该案现未审结。申请执行人主动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申请强制权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濉溪县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国安审判员 张 侠审判员 张陈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金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