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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执38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健、王伟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健,王伟军,杭州特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38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健,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被执行人:王伟军,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杭州特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七层8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106000069161法定代表人:王伟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临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1082民初1074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伟军、杭州特诚贸易有限公司在(2017)浙1082执381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伟军银行存款人民币3475992元(含执行费36792元,并按调解书规定支付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三、被执行人杭州特诚贸易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王伟军抵押物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