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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行审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嘉善华江置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嘉善华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421行审97号申请执行人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车站北路39号。法定代表人周加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沈叶新,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嘉善华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姚庄镇汇源路192号。法定代表人赵国平。申请执行人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善综执字[6]071号行政处罚决定,即罚款人民币300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16)善综执字[6]07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以下事实:被执行人于2013年6月开工建设位于嘉善县姚庄镇汇源路南侧、新景路西侧、仁天路东侧的景江花苑商品房项目,于2014年1月取得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证开始预售商品房,并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嘉善县平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监管资金为6000万元。经勘查,景江花苑商品房项目共建造有住宅楼8幢,住宅楼外围四周沿路建有商铺,均为混合结构,均已完工。经申请执行人委托嘉善嘉恒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被执行人的商品房预售款收支情况进行了会计审计,被执行人在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期初货币资金结余85549.65元,收到预售商品房款净额155401246.00元,收到经营性应收应付款净额4356129.29元;支付企业(或个人)间借款净额43162660.08元,支付商品房开发成本净额92055427.31元(其中:主体工程81150000.00元、其他附属工程及相关费用10905427.31元),支付固定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的购置款净额557558.00元,支付期间费用、税费及其他支出净额22741455.19元,期末货币资金结余1325824.36元;截止到2016年6月,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53534600.00元,被执行人存在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为42686511.50元;被处罚人的违法所得为2798172.31元。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反房地产管理,构成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同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途径。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间内,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未履行。申请执行人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书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16)善综执字[6]07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善综执字[6]07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平华审 判 员  胡锦明人民陪审员  王卫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