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秋香与陈少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香,陈少甫,陈岁练,陈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89号申请执行人张秋香,女。被执行人陈少甫,男。被执行人陈岁练,男。被执行人陈孝辉,男。申请执行人张秋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6)陕04民终14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少甫、陈岁练、陈孝辉每人支付赔偿款4157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891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20元,本院审查后予以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即:每人支付40000元了结本案,剩余部分申请人明确表示同意放弃不再追究;案件款被执行人分两次付清,2017年上半年每人先付2000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申请人已领取);剩余20000元在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执行费由申请人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4执89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随时恢复剩余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国利审 判 员 李 星代理审判员 梁小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葛小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