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06民初3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连云港华睿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海州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华睿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海州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思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3801号原告:连云港华睿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二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苏建华,总经理。被告:江苏海州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滨大道2号阳光国际中心D08室。法定代表人:章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江苏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江苏思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中路18号。原告连云港华睿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海州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思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连云港华睿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以原告名义代位行使第三人江苏思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江苏海州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第三人双方于2014年10月27日签订《xx小区二期配电工程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承建xx小区二���配电工程,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经协商,双方于2014年12月30日签订《终止合伙经营协议书》,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合伙协议,同时约定乙方支付甲方合伙清算款11万元及公共计量部分决算款的50%;支付方式为该协议签订之日支付2万元,9万元在乙方收到建设方该项工程款后三日内支付;违约责任为每日一千元人民币。公共计量部分款项在乙方收到建设方该项工程款后三日内支付。该工程于2015年8月20日竣工,在近2年时间内,第三人对“公共计量部分”工程款怠于对江苏海州湾集团有限公司行使债权,使原告“公共计量部分”清算款的权益不能达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现依法提起诉讼。被告江苏海州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及工程所在地均在连云港市连云区,故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诉讼,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江苏海州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连云港市连云区,应由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江苏海州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江苏海州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孙小惠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