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阆民初字第2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阆中市容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南部金宏铝塑门窗厂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阆中市容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南部金宏铝塑门窗厂,杨成,杜正军,刘俊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阆民初字第2566号原告:阆中市容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工业集中区变电站北站。法定代表人:朱全,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强,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部金宏铝塑门窗厂。法定代表人:张清孝,该厂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成,男,年龄不详,该厂职工。被告杜正军,男,年龄不详,该厂职工。被告刘俊勇,男,年龄不详,该厂职工。上列原告与上列被告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阆中市容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明华人民陪审员 高小蒙人民陪审员 邓雪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龚钰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