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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3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娟、陈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娟,陈立,赵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3财保23号申请人:王娟,女,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湖北思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陈立,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申请人:赵杨,女,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申请人王娟与被申请人陈立、赵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娟于2017年5月4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同日受理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2017年6月12日,该委会向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提请财产保全函。申请人王娟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立、赵杨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南区东荆街船头山1号碧桂园江汉山色五街7号1-3层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武房权证南字第××,土地使用证:汉国用(2009)第27070号】。申请人王娟与其夫高述建以双方所有的位于洪山区徐东路23号鹏程花园15栋3单元9层B房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武房权证洪字第××号,土地使用证:洪国用(2014私)第710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立、赵杨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南区东荆街船头山1号碧桂园江汉山色五街7号1-3层【房屋所有权证:武房权证南字第××,土地使用证:汉国用(2009)第27070号】的房屋所有权;(二)查封申请人王娟与其夫高述建双方所有的位于洪山区徐东路23号鹏程花园15栋3单元9层B房【房屋所有权证:武房权证洪字第××号,土地使用证:洪国用(2014私)第710号】的房屋所有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华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 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