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孙啟梅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啟梅,北京中海明医药有限公司(原北京经纬旭日医药有限公司),张考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03号申请执行人孙啟梅,女,195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警备东路六号七区8号楼2门102号。被执行人北京中海明医药有限公司(原北京经纬旭日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体北路5号1栋3层318室。法定代表人:钟伟,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考印,男,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号院西平房*号。孙啟梅与北京中海明医药有限公司、张考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14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北京经纬旭日医药有限公司、张考印于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偿还原告孙啟梅借款本金一百万元;二、被告北京经纬旭日医药有限公司、张考印于二○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偿还原告孙啟梅借款本金一百九十三万元及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一百二十元,由被告北京经纬旭日医药有限公司、张考印负担(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原告孙啟梅支付)。权利人孙啟梅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北京中海明医药有限公司、张考印名下无房产等信息,其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不足以清偿剩余债务。现被执行人北京中海明医药有限公司、张考印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字第3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宋 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