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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2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法法与余占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法法,余占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22民初552号原告:马法法,甘肃省康乐县人。被告:余占斌,甘肃省康乐县人。原告马法法与被告余占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法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医疗费4903.55元,三项补助2400元。以上共计7303.55元;2、法院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9日13时许,被告余占斌和原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用木棒殴打原告,致使原告身体受伤。原告到康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花去医疗费4903.55元。出院后经康乐县公安局附城派出所调解,双方对医疗费等未达成协议。2016年2月,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7年3月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同年3月3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同年4月5日,附城派出所对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元。被告余占斌未提出书面答辩,开庭时辩称,不同意承担任何费用,要求原告承担孩子抚养费30万元。如果孩子原告抚养就给原告4900元医疗费,孩子原告不抚养,一分都不给。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还依法调取了公安部门的治安卷宗,对有关证据,当庭进行了质证认证,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被告原为夫妻,2016年1月19日,被告和原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用木棒将原告打伤,原告到康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花去医疗费4903.55元。后经康乐县公安局附城派出所处理,对被告进行了行政处罚。对医疗费等费用进行调解,原、被告未达成协议。本院认为,被告殴打致伤原告,有康乐县公安局附城派出所治安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证实。医疗费4903.55元有康乐县人民医院出具的住院发票予以证实。住院的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请求被告承担2400元,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计算标准。综上所述,被告殴打致伤原告的证据充分,原告的请求理由充足,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占斌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马法法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7303.5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余占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明清审 判 员  包原福代理审判员  马进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孙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