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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彭慧颖与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慧颖,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544号申请执行人彭慧颖。被执行人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178号。本院在执行彭慧颖与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怀化市“新天地城市广场项目”第40栋第22层2214-7、2215-7号房至今未办理房屋使用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该房现网签登记在第三人吴懿、田学飞名下。因此,现无法强制执行将怀化市“新天地城市广场项目”第40栋第22层2214-7、2215-7号房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到彭慧颖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202执5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长青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婕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