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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执8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浙江宏达化学制品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英杰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宏达化学制品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英杰化工有限公司,糜秀英,何惠标,朱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8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宏达化学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道墟镇化工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450995434。法定代表人:章云仙,董事长。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英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道墟镇称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73853219B。法定代表人:何惠标,董事长。被执行人:糜秀英,女,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何惠标,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朱锋,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执行浙江宏达化学制品有限公司与绍兴市上虞区英杰化工有限公司、糜秀英、何惠标、朱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英杰化工有限公司、糜秀英、何惠标、朱锋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6)浙0604民初72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朱锋、糜秀英名下的房地产均因轮候查封而暂难处置,四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戴松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杜亚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