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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252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冯晓平等申请国网西藏阿里供电有限公司等先予执行普通执行先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札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札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晓平,张德才,文春,张德军,郑礼国,国网西藏阿里供电有限公司,山西易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山西弘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札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2522执8号申请执行人冯晓平,男,43岁,1973年9月29日出生,证件号码512921197309297039,汉族,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大林乡饶家墙村,手机号码1890898****申请执行人张德才,男,51岁,1965年5月19日出生,证件号码511121196505198717,汉族,地址四川省仁寿县文宫镇高桥村,手机号码1365953****诉讼代理人冯晓平申请执行人文春,男,32岁,1984年8月16日出生,证件号码51130219840816281X,汉族,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大林乡文家沟村,手机号码1322891****诉讼代理人冯晓平申请执行人张德军,男,53岁,1963年8月15日出生,证件号码511121196308158695,汉族,地址四川省仁寿县文宫镇高桥村,手机号码1388909****诉讼代理人冯晓平,亲友。申请执行人郑礼国,男,39岁,1978年1月5日出生,证件号码51303019780105781X,汉族,地址四川省渠县双土乡石碾村,手机号码1838197****诉讼代理人冯晓平被执行人国网西藏阿里供电有限公司,地址西藏噶尔县狮泉河镇建设大街12号,手机号码1398907****法定代表人郭自路。诉讼代理人黄志雄,律师。被执行人山西易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山西弘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尖草坪区北固碾村大同路319号法定代表人李绿树。本院在审理冯晓平、张德才、文春、张德军、郑礼国申请国网西藏阿里供电有限公司、山西易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山西弘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先予执行一案中,冯晓平、张德才、文春、张德军、郑礼国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告山西易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之前向原告冯晓平等5名支付民工工资436078元(肆拾叁万陆仟零柒拾捌元整);二、被告山西易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之前向原告冯晓平支付追索劳动报酬所产生实际损失13321元(壹万叁仟叁佰贰拾壹元整);三、被告山西易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将此调解协议所列民工工资及其他损失支付后原告不再提出与此案有关的劳务报酬纠纷,被告山西易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拉姆次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拉  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