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03民初13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XX阳与被告李祖闽、方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祖闽,方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138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XX阳,男,1994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李祖闽,男,1997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申请人:方俊,男,1991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解除保全申请人XX阳诉被申请人李祖闽、方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赣0103民初1381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担保人周文军所有的赣A×××××号轿车。解除保全申请人XX阳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已调解结案且生效,解除保全申请人XX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担保人周文军所有的赣A×××××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熊思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