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行审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与成鹏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成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11行审40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路与香樟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刘素月,区长。委托代理人刘琨,女,长沙市雨花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被执行人成鹏,男,59岁,汉族。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依据其2016年7月8日对被执行人成鹏作出的雨政征补字[2016]13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撤回对雨政征补字[2016]13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执行申请。审 判 长 袁文报人民陪审员 周国璋人民陪审员 廖 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曾慧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