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执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胡大明与李开智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大明,李开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1057号申请执行人:胡大明,男,194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李开智,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胡大明与被执行人李开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4日作出的(2016)渝0110民初7686号民事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开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大明于2017年0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10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翼审判员 陈 晓审判员 郭云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明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