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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执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西平县润尔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李燕军、王志敏、李钰、李红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驻马店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西平县润尔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李燕军,王志敏,李钰,李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执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大道北段99号。法定代表人崔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平县润尔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盆尧乡叶李村。法定代表人李燕军。被执行人李燕军,男,汉族,1974年4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郭村集***号。被执行人王志敏,女,汉族,1985年3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杨庄乡董坑村委**组。被执行人李钰,女,汉族,1990年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郭村集***号。被执行人李红军,男,汉族,1969年4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郭村集***号。关于驻马店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西平县润尔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李燕军、王志敏、李钰、李红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驻马店仲裁委员会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驻仲调字第7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驻马店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已受理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作出如下查控措施: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等情况;2017年2月16日依法查封李燕军、王志敏所有的位于西平县经贸路东段北侧华泰花园第五座1单元8层东/北号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201109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20110123号,没有办理房产证);2017年1月17日冻结西平县润尔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3月29日查封该公司资产,并通知了当事人。执行过程中,第三人河南省粮油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有意向收购被执行人西平县润尔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资产,经申请人驻马店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平县润尔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河南省粮油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申请人、被执行人均同意由第三人收购被执行人公司资产,并在约定的资产转让款支付条件成就后,由第三人扣留并提取相应款项清偿本案的全部债务。为此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股权及被执行人公司资产进行查封,但是因该房产没有办理登记、公司股权、资产处置难、成本高,申请人同意由第三人收购被执行人公司资产并清偿本案债务。申请人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第三人与被执行人约定的支付转让款的条件成就后,扣留并提取转让款清偿本案债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驻马店仲裁委员会(2016)驻仲调字第7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琳璘审判员  吕玉宝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