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81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车喜双与于秀丽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喜双,于秀丽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81民初1385号原告:车喜双,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梅河口市。被告:于秀丽,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志,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车喜双与被告于秀丽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车喜双、被告于秀丽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车喜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其儿子孙雷在我手里的借款人民币199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1日,被告儿子孙雷因急需用款,我于当日上午10时51分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孙雷1万元,下午12时01分转了9900元。我与被告的儿子是朋友关系,孙雷向我借款我就通过支付宝转账借给其19900元。当晚被告的儿子意外死亡,孙雷死亡后的赔偿款依法由其母亲继承。因此对于被告儿子孙雷在我手里的借款应当由被告负责偿还。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于秀丽辩称,借款是否属实,答辩人并不清楚。原告称其是通过支付宝将款项汇入答辩人儿子孙雷卡内,那原告负责举证。即使原告将款项汇入孙雷卡内,也不能证明二者之间是借贷关系,也可能存在以前二者之间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或刚结清。死亡赔偿金依法不是遗产,即使借款属实,答辩人也无需在死亡赔偿金内偿还借款。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车喜双与孙雷是朋友关系。2017年4月11日,原告车喜双于当日上午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孙雷1万元,下午转了9900元。孙雷系被告于秀丽之子,已死亡。本院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因生命遭受侵害,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赔偿项目,由赔偿义务人赔偿给受害人近亲属的补偿费用,具有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性质,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亲属所支付的赔偿。权利人为受害者是死者的近亲属,而非死者,依法该赔偿金不认定为遗产。原告车喜双要求其借给孙雷的借款由于秀丽在孙雷死亡赔偿金限额内偿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车喜双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车喜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8元(已减半),由原告车喜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博闻—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