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刘亚青、张振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青,张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4执119号申请执行人刘亚青,女,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张振国,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申请执行人刘亚青与被执行人张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做出(2016)豫1424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张振国为逃避执行长期外从事货物运输且下落不明,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车辆)无法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张振国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被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决定逮捕(现在逃)。申请人刘亚青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424执1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亮审判员 祖丽丽审判员 王殿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白文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