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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永亮与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长沙高桥分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亮,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长沙高桥分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654号原告:张永亮,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孝坪镇爱国村516号。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长沙高桥分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办事处火焰村(万家丽路358号上河国际2-3楼)负责人:黄晓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亮(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长沙高桥分店(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向原告邮寄送达《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缴纳公告费用通知书》,原告于2017年4月29日签收,原告至今未办理公告费的缴费手续。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预缴公告费,按照《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缴纳公告费用通知书》的约定,逾期未缴纳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永亮承担审 判 长  王 牌人民陪审员  黄忠伟人民陪审员  庞昌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曾佳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