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执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徐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徐洲,梁丹敏,陈凌云,梁仁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190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住所地:临海市靖江路靖江花城9-10号底楼。组织机构代码:66713884-1。法定代表人:蒋庭磊,行长。被执行人:徐洲,男,198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梁丹敏,女,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陈凌云,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梁仁安,男,196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与被执行人徐洲、梁丹敏、陈凌云、梁仁安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82民初8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借款本金178532.35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徐洲、梁丹敏、陈凌云、梁仁安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徐洲、梁丹敏、陈凌云、梁仁安在指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又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对被执行人徐洲、梁丹敏、陈凌云、梁仁安作出司法拘留15天,罚款500元的处罚,进行网上布控,并将被执行人徐洲、梁丹敏、陈凌云、梁仁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并已委托公安机关协助对被执行人徐洲、梁丹敏、陈凌云、梁仁安进行查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徐洲、梁丹敏、陈凌云、梁仁安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徐洲、梁丹敏、陈凌云、梁仁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徐洲、梁丹敏、陈凌云、梁仁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徐洲、梁丹敏、陈凌云、梁仁安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2执19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未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鲍仲德审 判 员 郑多见审 判 员 徐 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孙 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