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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赵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赵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762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负责人:孙建国,该银行行长。被告:赵楠,男,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诉被告赵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27.00元减半收取1,963.5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高 屹审 判 员  李清香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峻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