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4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盛大矿山建材商店与七台河市兴安煤矿、高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河市茄子河区盛大矿山建材商店,台河市兴安煤矿,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4执5号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茄子河区盛大矿山建材商店法定代表人:邵喜楠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兴安煤矿法定代表人:姜成溪职务:矿长被执行人:高伟,男,现住桃山区桃南派出所道口平安货站院内自建楼。本院在执行七台河市茄子河区盛大矿山建材商店与七台河市兴安煤矿、高伟买卖合同纠纷(2016)黑0904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501320.00元。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茄子河区盛大矿山建材商店与七台河市兴安煤矿、高伟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904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廷珩执行员 孙雪静执行员 于 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邢 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