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983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梁汉武与白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汉武,白瑞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3民初777号原告:梁汉武,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白瑞峰,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被告:李娜,女,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原告梁汉武诉被告白瑞峰、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健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汉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瑞峰、李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汉武诉称,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因为资金周转需要,两被告在2016年1月2日借到原告伍万元,期限为一年,并立有《借据》。《借据》明约此笔借款的利息为每月人民币贰仟伍佰元,到期一次还清。但两被告逾期未能偿还,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归还借款,但两被告无动于衷并让原告到法院起诉,迫于无奈,原告唯有诉诸法律解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0000元给原告;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受理费。被告白瑞峰、李娜没有提供答辩,也没有到庭抗辩,视为其放弃当庭陈述举证及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汉武与被告白瑞峰于2016年1月2日签订《借据》,《借据》内容为:“本人白瑞峰(身份证号码:)和李娜()夫妻二人,因为资金周转需��,于2016年1月2日向梁汉武借款人民币共伍万元(¥50000元),借款期限为1年,即从2016年1月2日至2017年1月2日止,到期一次还清。此笔借款的利息为每月人民币2500元”,被告白瑞峰在借款人处签名及按捺指模。另有《收据》一份,其上载明“白瑞峰、李娜收到梁汉武的现金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2016年1月2日”,并按捺指模。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追索无果,于2017年4月17日诉至本院,提出诉称中的请求。本院认为,被告白瑞峰向原告梁汉武借款50000元,有被告白瑞峰亲名签名及捺印的《借据》及《收据》为凭,且被告白瑞峰、李娜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后又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本院认定《借据》为被告白瑞峰所立。借款后,被告白瑞峰没依约还本付息,构成违约,依法应负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白瑞峰归还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利息30000元,因双方约定借期内每月利息2500元,即月利率5%,超过国家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故本院只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在借期内按月利率2%计付并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还清之日止。上述借款属被告白瑞峰与李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白瑞峰、李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白瑞峰、李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给原告梁汉武。二、被告白瑞峰、李娜在偿还上述借款本金的同时,应从2016年1月2日起至2017年1月2日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共12000元给原告梁汉武。三、被告白瑞峰、李娜应从借款逾期之日即2017年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梁汉武。四、驳回原告梁汉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白瑞峰、李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健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沈洪森附录法律条文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