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刘玉宣、史学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宣,史学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81执90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宣,男性,1949年3月2日出生,住项城市。被执行人:史学德,男性,1954年8月1日出生,住项城市。本院在执行刘玉宣与史学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4、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上述执行活动,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殷亚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