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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执3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拍卖确认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唐某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3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唐某某,女,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许某某,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与唐某某系夫妻关系。本院在执行马志立申请执行唐某某、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委托驻马店光大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被执行人豫P6C2**重型自卸货车。该事务所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驻光大(平)资评报字(2017)第016号评估报告书。2017年7月1日,买受人亓某某于司法拍卖平台以842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规定,裁定如下:一、车牌号为豫P6C2**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权归买受人亓某某所有。该车辆所有权自拍卖成交给买受人亓某某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亓某某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     雪     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史     舒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