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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孙兰英与崔永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兰英,崔永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1413号原告:孙兰英,女,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告:崔永军,男,45岁,住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兰英诉被告崔永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兰英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兰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兰英承担。审判员  李广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XX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