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曾庆友与李良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庆友,李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鄂0323执312号申请执行人:曾庆友,农民。被执行人:李良华,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323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李良华于2017年7月3日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0323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喻成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金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