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203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丽娟与吴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娟,吴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891号原告:陈丽娟,女,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吴芳,女,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原告陈丽娟与被告吴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2017年7月3日,陈丽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丽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陈丽娟负担。审判员  张步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丘凯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