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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执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绍明与郑翔予、丁小轩、李俊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执保112号申请保全人陈绍明,男,住吉林市昌邑区。被保全人郑翔予,男,住吉林市昌邑区。被保全人丁小轩,女,住吉林市昌邑区。被保全人李俊,男,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绍明诉被告郑翔予、丁小轩、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名下财产,并由担保人陈禹含名下坐落于吉林市高新区滨江西路2700号五星国际城4号楼3-14-157号房屋(GX000019710)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保全人李俊公积金账户内存款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被保全人李俊名下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一台,车牌号码吉BHB8**号,查封期限两年。三、查封被保全人李俊名下的捷达牌小型轿车一台,车牌号码吉BF36**号,查封期限两年。四、查封被保全人郑翔予名下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台,车牌号码吉B055**号,查封期限两年。五、查封被保全人郑翔予名下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一台,车牌号码吉AS52**号,查封期限两年。六、查封担保人陈禹含名下坐落于吉林市高新区滨江西路2700号五星国际城4号楼3-14-157号房屋房籍(GX000019710),面积220.24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查封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后果自负。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戴维国审判员  杨家兴审判员  刘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吉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