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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魏玉珍与孙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玉珍,孙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1487号原告:魏玉珍,女,生于1953年8月7日,汉族,高中文化,住淅川县。被告:孙玉华,女,现年50岁,汉族,住淅川县。原告魏玉珍与被告孙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利息2135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4月13日、9月10日,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经催要,被告不予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没有提供被告的户籍地或身份信息;本院于2017年6月25日向原告调查时,原告陈述被告于2016年上半年已不在淅川县龙城办事处西湾社区居住,本院要求原告于2017年7月2日前向本院提供被告的户籍地、住所地或身份信息,逾期原告没有提供。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玉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5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修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古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