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2152无锡信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张斯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信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张斯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2152号原告:无锡信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753906447,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漳北环路938号五楼(地铁西漳站区)。法定代表人:蔡祥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斯萍,女,197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信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源公司)诉被告张斯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以张斯萍已经付清全部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信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斯萍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信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7元,由无锡信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力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朱佳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