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3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全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全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3民初121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全某,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全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佳丽审判员 丁迎鑫审判员 李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