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403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全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全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3民初121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全某,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全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佳丽审判员  丁迎鑫审判员  李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