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江小凡、余贤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小凡,余贤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4执734号申请执行人江小凡,男,生于1982年10月17日,汉族,农民,住襄城区。被执行人余贤兵,男,生于1973年11月10日,汉族,住宜城市。申请执行人江小凡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6终2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2017年7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余贤兵送达了本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限其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余贤兵在金融部门的存款及相位的存款及债权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凤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