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执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建功与黄英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功,黄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4执129-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功,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黄英华,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建功与被执行人黄英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确认坐落于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品房归王建功所有;二、被告黄英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王建功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1330元,由被告黄英华负担。”法律文书于2017年4月6日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英华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本案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林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