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陈庆恩与樊勇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恩,樊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890号申请执行人:陈庆恩,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樊勇,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庆恩与被执行人樊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0执890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若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在二年内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高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郑 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