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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沈新晓、沈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新晓,沈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3执510号申请执行人:沈新晓。被执行人:沈梅。本院在执行沈新晓与被执行人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483民初89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1255.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2月24日经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工商、不动产登记信息,其名下所有的车辆注册日期均为2002年度、2003年度,无执行价值;同年2月28日查明被执行人仅100余元银行存款;同年3月3日经桐乡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17年3月28日经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仅100余元银行存款。嗣后,本院多次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执行中被执行人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4月5日,本院经集中执行赴被执行人户籍地执行,因其未在家居住而无果。同年6月5日,被执行人经公安协助布控后传唤到案,因被执行人无履行态度被司法拘留十五日。2017年6月20日拘留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能履行;本院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本案将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提出异议期限。2017年6月27日,本院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金 叶人民 陪 审员 于浒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沈 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