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6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荣支行、吴常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荣支行,吴常明,张秀琴,吴水凤,福建恒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6执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荣支行,住所地:柘荣县双城镇柳城西路20号。主要负责人:张家罗,副行长。被执行人:吴常明,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柘荣县,现住柘荣县。被执行人:张秀琴,女,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职业不明,住柘荣县。被执行人:吴水凤,女,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无业,住柘荣县。被执行人:福建恒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柘荣县柳城东路97号。法定代表人:王旭,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荣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常明、张秀琴、吴水凤、福建恒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执行文书,责令其偿还借款本金2499377.98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案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现已超过三个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且启动拍卖程序,需一定期间变现;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祥荣审判员 谢 旻审判员 陈欢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林玉芳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