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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树坤、庞景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树坤,庞景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781号原告:呼伦贝尔市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胜利办建设大街金属回收综合楼5号。法定代表人:葛建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伟博,呼伦贝尔市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马树坤,男,195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工商所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成清,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司法局建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庞景生,男,196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了原告呼伦贝尔市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树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XX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该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XX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兰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