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州努特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力亮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努特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力亮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2329号原告:湖州努特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7844065773,住所地德清县新市镇徐家北路232号。法定代表人:计妙丁。委托代理人:倪卫星、姚丽,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力亮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391821220,住所地宜兴市张渚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许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忻强与被告凌惠斌、被告无锡市力亮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无锡市力亮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努特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市力亮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128元,由原告湖州努特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顾美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