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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3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维舒与赛热克别克胡马尔别克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舒,赛热克别克·胡马尔别克,阿依古丽,赛热克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3执91号申请执行人:王维舒,女,汉族.被执行人:赛热克别克·胡马尔别克,男,哈萨克族。被执行人:阿依古丽,女,哈萨克族。被执行人:赛热克江,男,哈萨克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维舒与被执行人赛热克别克·胡马尔别克、阿依古丽、赛热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呼民初字第2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标的24582.5元,已执行标的6200元,未执行标的18382.5元(不含延期支付利息及执行费)。申请人王维舒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呼民初字第2448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木 汗代理审判员  李孟坤代理审判员  赵义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海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