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281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黄仁波、朱耀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仁波,朱耀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500号申请执行人:黄仁波,男。被执行人:朱耀槐,男。申请执行人黄仁波与被执行人朱耀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6)桂1281民初15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黄仁波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500号。截止2017年5月9日,被执行人朱耀槐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余款4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耀槐于2017年6月5日偿还了黄仁波40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黄仁波自愿承担(已缴纳)。至此,被执行人朱耀槐已完全履行了调解书确认的义务,本案已依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81民初15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韦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