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罗长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罗长金,江庆南,曹松章,邓其炀,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保37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燕江中路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858188550X。负责人:庄晓滨,党委副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建萍、廖宝林,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罗长金,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江庆南,女,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曹松章,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邓其炀,男,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洪田镇文川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99033374B。法定代表人:林和水,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与被申请人罗长金、江庆南、曹松章、邓其炀、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罗长金、江庆南、曹松章、邓其炀、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以42848.36元为限。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出具资信担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罗长金、江庆南、曹松章、邓其炀、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价值42848.36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48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负担(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军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赖 卿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