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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民初2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吴均发与谭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均发,谭爱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5民初2502号原告:吴均发,男,汉族,1983年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谭爱明,男,汉族,1972年4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吴均发与被告谭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均发,被告谭爱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均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00元,利息18000.00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2月7日;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利息请求:从借款之日按月利率2%付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2015年4月23日向原告借款9万元,约定月利率2%,2016年2月7日前归还。被告借款后不守诚信,经原告多次催收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和推搪,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利益,请求依法判决。谭爱明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法庭上举示了下列证据:原、被告身份信息资料,银行转账凭证,借条。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原告借款90000.00元,约定月利率2%,同年农历12月30日前归还。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被告一直没有偿还本息。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约定及时还本付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爱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吴均发借款本金90000.00元;并从2015年4月23日起,以本金9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90000.00元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00元,由被告谭爱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晏清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汪小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