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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代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60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代某某,男,1986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离婚纠纷关于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汝民初字第14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代某某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按照本院(2012)汝民初字第14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郭顺奇审判员  常占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