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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4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德保县人民法院、黄付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保县人民法院,黄付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4执172号申请执行人:德保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廖安乐,该院院长。被执行人:黄付高,男,壮族,住所地德保县。本院在执行(2017)桂1024执172号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024执172号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宗报审判员  李作良审判员  马尔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唐铭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