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4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环市俊宏防水材料经营部与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环市俊宏防水材料经营部,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4执399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环市俊宏防水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江门市建设三路113号利家城A5区138号。经营者:熊元红。被执行人: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行政小区东侧。负责人:项秀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环市俊宏防水材料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盛代理审判员 曾其峰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吴嘉缤 来源:百度“”